各学院:
为规范和加强办公用房管理,统筹规划教学实验用房,提高使用效率,改善教学用房紧张现状。根据《黑龙江东方学院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各学院现有用房进行核实确认,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学院根据《办法》中办公用房使用标准,全面清理现有办公用房、教室和实验室,填写《学院用房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附件1)和《学院用房统计表》(以下简称《统计表》)(附件2)。
二、按《办法》中规定标准,各学院超面积用房不得自行决定改作他用。未达到《办法》规定用房标准的学院,可按标准在《统计表》“备注”中说明,学校统一调配。
三、除《办法》中规定的办公用房外,各学院不得自行设立功能用房。
四、教室、实验室按照《统计表》中“自有专用教室”、“自有公用教室”、“专业实验室”、“公共实验室”做好划分,便于教务处统筹规划管理。
五、各学院务必高度重视本次用房核实工作,实事求是,严格按照要求核准,如实上报数据。
六、两表纸质版加盖学院公章,经院长签字确认后,报送至资产管理处(主楼A区304室),电子版发送邮件dfxyzc@163.com。联系人:李志辉,电话:86653632(6038)。报送截止时间至2024年6月12日16:00时前。
资产管理处
教务处
2024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