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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选2022-2023学年共青团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的通知

作者:校团委发布时间:2023-03-10浏览次数:544

各团总支:

2022年,在学校党委与团省委的领导下,校团委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认真贯彻学校党委和团省委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学校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教育教学中心工作、校园疫情防控等重点工作,深入开展东方共青团“学习二十大 永远跟党走 奋进新征程”党的二十大精神宣传贯彻学习活动,结合庆祝中国共青团成立100周年开展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工作。为总结经验、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校团委决定在“五四”期间集中表彰2022-2023学年在共青团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根据《黑龙江东方学院共青团组织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办法(修订)》的有关规定,现就“优秀共青团员(标兵)”“优秀共青团干部(标兵)”“魅力团支书”“五四红旗团总支(团支部)”“青年大学习”等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1. 个人:我校在籍的学生均可参加各类先进个人评选;

2. 集体:各团总支、非毕业班团支部均可参加各类先进集体评选。

二、评选条件

1. 参照《黑龙江东方学院共青团组织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办法(修订)》进行,严格遵守民主程序进行评选和公示。

2. 既要看日常表现,更要看关键时刻是否能够响应号召,冲锋在前、表现突出和发挥作用情况。

3. 2022年3月至2023年1月底“青年大学习”学习情况综合排名前三名的单位授予“先进集体”。

4.“优秀共青团员(团干部)标兵”、“青年大学习”先进个人,要求100%按时完成2022年3月21日至2023年3月12日“青年大学习”。

5.“优秀共青团员(团干部)”,要求未按时完成2022年3月21日至2023年3月12日“青年大学习”次数不得超过2次。

三、时间安排

1. 3月9日—3月16日,团支部民主评议,确定推荐人选;

2. 3月17日—3月27日,团总支汇总、资审、联评,并对联评结果在学院内进行公示;

3. 3月29日,上报推荐材料至校团委;

4. 3月30日—4月12日,校团委汇总、审查材料,组织联评;

5. 4月13日—4月19日,评选结果公示。

四、材料填写说明

1.按照下发的表格格式进行电脑键入填写“签字”“盖章”“推荐语”等处除外),不得更改或调整申报表格式

2. 专业年级”填写格式为“**专业(**方向)**级**班团支部”,如:建筑学专业(建筑装饰设计方向)2020级1班团支部。

3. “主要事迹”一栏以“第三人称”填写个人突出事迹、获奖情况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个人思想政治表现情况;

2)个人学习和模范带头情况;

3)个人在各项工作、活动中的表现情况;

4)个人作风、群众基础情况,为集体、同学服务情况;

5)获得表彰奖励情况。

4. 推荐为“魅力团支书”者,同时兼得“优秀共青团干部”称号,《“魅力团支书”申报表》、《优秀共青团干部申报表》均需填写。

5. 所有材料由学院团总支统一加盖公章(其中五四红旗团总支由学院党总支盖章)后上报校团委。

五、材料上交

所有上交材料以下发格式为准,不得随意改动。

1. 纸质版材料:各奖项汇总表、申报表一式两份(分开),若另附事迹材料,仅需上交一份交至校团委(学生活动中心201)。

2. 电子版材料:各奖项汇总表,统一压缩至一个文件包中,发至邮箱dfxytw@163.com

3. 经校团委组织联评、公示后,将一式两份中的一份材料返回各团总支,其中“个人申报表”须装入学生档案,汇总表和集体申报表由团总支存档。

六、评选要求

1. 团内表彰是团组织学习先进、交流经验、推动工作的过程,各团总支要高度重视,精心指导,严格掌握标准,严密组织实施,切实做好本次评优活动。

2. 各团总支强化评选工作的过程督导,切实做好指导,坚持民主、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评选条件、时间和民主程序进行,及时公示。

3.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宁缺勿滥,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等违规违纪现象的发生。如审查出不符合条件的个人或集体,不予补充调整,并视情况减少第二年评优名额。

 

 

联系人:张   朱文健

联系电话:86624648(外线)   6087(内线)

 

 

附件:

1. 评选比例及名额分配表

2. 各奖项申报表

3. 优秀个人汇总表

4. 五四红旗团支部汇总

5. 公示模板

 

附件1-5.zip

 

共青团黑龙江东方学院委员会

2023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