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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龙江东方学院博士人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黑龙江东方学院发布时间:2024-01-09浏览次数:342

黑龙江东方学院文件

东方校发〔20244直接连接符 1


关于印发《黑龙江东方学院博士人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为实施人才强校战略,进一步优化师资队伍结构,提高师资队伍整体水平,促进学校高质量发展,经2024年第一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将《黑龙江东方学院博士人才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东方学院

202414



黑龙江东方学院办公室                   202414日印发

校对:李孟芒    共印6


黑龙江东方学院博士人才管理办法(试行)


为实施人才强校战略,进一步优化师资队伍结构,加大博士人才引进力度,提高师资队伍整体水平,促进学校高质量发展,结合我校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特制定本办法。

一、人才类别

符合我校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工作需要,与我校签订劳动合同的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人才”)。

二、服务期限

在校工作的博士人才,均应与学校签订5年的服务期协议,在服务期内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履行相应义务,完成规定工作任务,各项指标考核为合格以上。

三、基本条件

1.原则上,引进人才的年龄不超过50周岁,应为境内外高校或科研机构培养的博士人才,其中,境外获得的学历学位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材料。

2.热爱民办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相应岗位的专业基础理论、专门知识与实践技能。

3.具有良好的相关专业学术造诣,并取得较好的创新性学术研究成果。

4.博士研究生所学专业及从事的研究方向与我校设置的学科专业一致或相近。

四、相关待遇

符合基本条件的博士人才,学校提供如下待遇:

1.博士人才津贴每月8000元或提供校内三屋一厨人才公寓(建筑面积约为123 )免费住房1套(5年服务期满归属个人)。

2.博士人才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可提出科研项目立项申请(自然科学5-15万元;人文社会科学1-5万元),在申请书中应明确提出拟完成的科研目标和任务。科研启动基金经学校组织专家论证后拨付。

3.入职后参照副教授职称工资标准享受相关待遇;经过考核特别优秀的可参照教授职称工资标准享受相关待遇。

4.缴纳五险二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

5.高额绩效奖金、节日福利、餐补、采暖津贴、免费班车、健康体检。

6.引进博士人才配偶根据自身条件以及学校工作需要,适当安排工作。

五、引进程序

1.投递简历。应聘博士人才提交应聘申请及个人简历,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和主要科研业绩成果。

2.组织考核。学校及用人单位根据学科和专业建设需要,共同组成5人以上招聘考核小组,提出拟引进博士人才的人选及聘期工作任务,并在学校规定的待遇范围内与博士人才商定相关待遇。

3.学校审议。人事处审核汇总考核小组拟引进意见,报送校长办公会议审议。

4.办理入职。审议通过后,签订劳动合同及协议,明确岗位职责、工作任务、服务年限、工作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六、考核管理

1.博士人才在聘期内,由用人单位根据学校规定负责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

2.考核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3.对博士人才实行校领导联系制度,由联系学院的校领导,定期与博士人才进行沟通、交流,协调解决其来校后遇到的困难与问题。

4.博士人才聘期内,如出现师德师风或违反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或出现考核不合格等方面的情况,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执行。

5.博士研究生未满服务期离职者,应全额退回已发放的博士人才津贴或退回人才公寓。

七、附 

1.本办法涉及待遇均指税前标准。

2.本校教职工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3.本办法与学校原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4.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5.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