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教职工:
你们好啊!好日子是不是过得很快,中秋节眨眼过去,十一国庆就要到了哈!在这佳节之际,祝大家节日快乐,身体安康!同时还要告诉你们一个好消息,自2018年10日1日起,我们就可以享受新的个税政策了。
一.新税法解读
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及《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即《(财税2018)98号》的相关规定,新税法如下解析:
第一:2018.10.1~2018.12.31
1. 教职工在学校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总额减除费用5000元,再扣除专项费用(包括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按标准缴纳的五险一金费用)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计算缴纳税款。
2. 教职工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仍按税法修改前的3500元执行。
第二:2019.1.1起全部执行
自2019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基本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费用,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 取得所得的次年汇算清缴。关于增设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的细则,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出台后具体实施。
二. 需说明的几个问题
1. 校外人员、学生劳务在本校取得的应税收入不是工资薪金所得,属于劳务所得范畴,仍然按原税法计算缴纳税款。每月超过800元部分应交劳务报酬所得税。
2. 个税新旧政策比较
例如:李老师每月应发工资9500元,公积金580元,失业保险35元,医疗保险150元,养老保险800元,则她的计税工资=9500-580-35-150-800=7935元
按原税制计税:应交税金=(7935-3500)*10%-105=338.5
按新税制计税:应交税金=(7935-5000)*3%=88.05
新税法每月比原来少交税金250.45元!
3.如果以上解读与国家政策有偏差,以国家政策为准。
附: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如下: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 现行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新的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1500元的 | 3% | 0 | 不超过3000元的 | 3% | 0 |
2 |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 10% | 105 | 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 | 10% | 210 |
3 |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 20% | 555 | 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 | 20% | 1410 |
4 |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 25% | 1005 | 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 25% | 2660 |
5 |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 30% | 2755 |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 30% | 4410 |
6 |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 35% | 5505 |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 35% | 7160 |
7 |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 45% | 13505 |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 45% | 15160 |
财务处
2018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