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填报“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8-12-26浏览次数:98

各位教职工:

为贯彻落实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自201911日起实施。

为保证此项工作顺利进行,管辖税务局组织财务人员进行专门的传达和培训。为方便广大教职工及早填报信息,按税务部门要求,请各位教职工知晓如下内容:

1.请各位教职工于201911日后下载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见附1)人员包括:东方学院在册以工资酬金形式发放劳酬的职工。

2.认真填报个人信息,要求您提交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以便税务局比对大数据顺利通过。

3.所填专项附加扣除项信息表包括首页信息、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赡养老人支出、住房贷利息款支出、住房租金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不在代扣代缴之列,此次不用填写。并请妥善保管所填信息表及相关佐证资料备查。

4.填报个人信息时限为201911日至310 日。学院经整理核对,于20193月发工资时,统一提交抵扣专项附加扣除项。

5.需说明的几个问题:

1)此次个税改革,月计税变更为按年累计计税。实行按月预扣预缴,年末清算汇缴(次年3-6月)方式。专项附加扣除项在纳税年度内(1231日前)补充完整即可。不会影响当年个人所得税清算,也不会影响享受当年专项附加扣除减免优惠。

2)请大家利用1月、2放假时间,根据通知后附填报说明,认真据实填报。学院于3月将此工作完善后,统一提交操作。

3)不涉及专项附加扣除的人,暂时不需填报,但未来可能涉及填报者,请予以关注,以便届时及时填报。

4)附件包括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说明、操作指导、税率、举例等。请大家全面仔细阅读。

 

附件

1.关于个人所得税APP下载渠道相关说明

2.专项附加扣除电子模板填写样例说明

3.专项附加扣除和扣缴申报操作指引 

 

财务处

2018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