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教职工: 国务院日前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为使广大教职工及时享受个人所得税改革红利,做好个人所得税的预扣预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再次通知如下: 一、信息采集方式 为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的准确性并与税务系统保持一致,建议采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远程办税端的方式采集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即通过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APP提交个人信息及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个人所得税”APP已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开通。 二、信息采集流程 1.在手机端“应用商店”中下载安装手机APP“个人所得税”。 2.实名注册。登录“个人所得税”APP,注册后可进行实名认证并完善个人信息。 3.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温馨提示:进入“个人所得税”APP,申报方式请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填报,截止时间3月10日。我院于3月13日从税务客户端接收教职工提交的信息,并从3月份开始在工资里扣除。因填报信息与税务系统接收需要一定的时限,故希望各位教职工按规定时间填报(如以后月份有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修改,请于每月10日前完成更改)。 三、注意事项 1.请您认真阅读《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请结合自身情况据实填报,并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2.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四、政策查询途径 1.国家税务总局:http://www.chinatax.gov.cn/ 2.12366纳税服务平台:http://12366.chinatax.gov.cn/ 3.财务处微信公众号:gh_a9e73ae98a1b 4.财务处网站:http://www.dfxy.net/znxb/caiwu/ 黑龙江东方学院财务处 2019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