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东方学院会计核算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闫雪发布时间:2021-11-24浏览次数:393

黑龙江东方学院会计核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规范学校的会计行为和会计工作

秩序,健全学校内部财务核算报销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工作效率,保障学校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在学校范围内适用,各部门及个人在校内办理财务业务时,遵照执行。


第二章  经费审批


第三条  学校财务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谁审批谁负责。经费负责人对所支付经费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四条  各部门原则上实行正职审批财务经费。确需将审批权赋予其他领导的,需正职核准同意,并向财务处办理书面授权备案手续。

第五条  各部门应规范经费支出管理,各项经费开支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注重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六条 审批权限

(一)事业经费:

1.列入《学校财务预算》的项目经费,按以下权限审批:金额在1万元以下,部门负责人审批;1万元以上(含一万元),需分管业务副校长审批;5万元以上需财务处处长复审;20万元以上由校长审批。

2. 实行部门归口管理的项目经费,使用经费时,先由使用单位负责人审批,再由职能部门按权限审批。

(二)教师科研项目经费支出的审批,按《黑龙江东方学院科研经费报销及使用方法》执行。

(三)经批准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学校设立专项预算。由经办业务部门按审批权限审批。

(四)各部门的提留款项,依据“统一归口、规范管理”的原则,由业务管理部门按审批权限审批。

(五)其他代管款项由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六)专项拨款经费

1.政府设立的助学金、奖学金、困难学生补助等专项,由学生处根据上级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按经费审批权限审批。

2.其他政府部门拨入的专项经费,由学校确定管理部门后,依权限审批。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七条 每笔经费支出时,均需经手人、验收人签字,然后按审批权限审批,经费负责人自己使用本人负责的经费时,需主管领导审批。


第三章  资金结算


第八条  资金结算方式分为现金结算和银行结算。包括收入结算和支出结算。

第九条  资金支出结算

(一)下列开支范围符合现金结算规定:

    1. 职工工资、津贴等。

    2. 个人劳务报酬。

    3. 各种奖励、奖金。

    4. 各种补助、福利性费用以及按国家规定对个人发放的其

他支出。

    1. 出差人员差旅费(交通、住宿、伙食补助)。

    2. 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二) 确有特殊原因需用个人网银支付的业务,应经财务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报销时应提供支付信息交易截图等佐证资料,且收款人名称和发票收款人名称需一致。

(三) 除上述情况外,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均需通过银行转账结算,不得使用现金结算。

第十条  资金收入结算

  1. 日常或临时性的收费,需通过学校的网银收费系统,不得

私自收取现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坐收坐支。

  1. 确要现金收费的,由主办单位和财务部门安排统一时间共

同收取,收入全部纳入学校收入管理。


第四章  借款核算


第十一条  因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等业务需要,经批准可办理借款业务。因私、不符合支付规定、无经费预算或超预算的事项不得借款。

第十二条  凡借款需填写由财务处统一印制的《借款单》,借款单作为原始凭证报销入账。不同用途、不同经费项目需分开填写。

第十三条  借款原则上一借一清。同一事项支出,未还清借款前,不能办理新借款。自借款之日起,无特殊原因,3月内不履行报销手续,将暂冻结该经费支出,直至销账。原则上当年借款当年冲账。

第十四条  对同一企、事业等单位,消费额累计1000元以上的,应采用支票或汇款方式支付。

第十五条  借支差旅费者,需提供会议通知、邀请函等有关资料,按权限审批后,办理借款手续。

第十六条  借款用于购买设备、物资的,借款单应注明购买设备、物资名称, 写明供货单位。 同时,提供采购合同及招标协议书。按权限审批后,办理借款手续,收到发票并验收货物后应及时办理报销业务。

第十七条  借款用于学校维修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的,需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等资料。按权限审批后,依照合同约定,办理借款,支付金额已达到结算额度,不再予以借款,在工程结算、审计完成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

第十八条  无说明经费来源的借款一律不予办理。


第五章   报账核算


第十九条  发票或收据必须具有税务、财政部门票据监制专用章,未经税务或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监制的发票和收据,不予报销。票据报销时限为自发票开具起一年内有效,报销时需附验真伪资料。

第二十条  办理报销业务时,需将原始凭证整齐有序的粘贴在《票据粘贴单模板》上。并确保发票内容真实合法,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应拒绝受理。

原始凭证粘贴方法见:《财务报销票据粘贴指南》。

第二十一条  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财务专用章的原开出发票存根的复印件,并按《黑龙江东方学院票据丢失报销申请表》要求填写,代作原始凭证报销。报销人应保证丢失的发票无重复报销问题,否则对此负完全责任。

第二十二条  以明细表形式支付报销人员经费的,如评审费、加班费、劳务费、困难补助、奖学金等,领款单位应加盖公章,在经办人签字、负责人审批后,由财务处通过教工、学生或其他人员银行卡实名发放,并依据国家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三条  报销差旅费时,应填制由财务处统一印制的《差旅费报销单》,并附会议通知、邀请函、出差审批单等资料,经权限审批后,办理报销手续。出差期间购买的物品、资料等,不得合并在差旅费中报销。

第二十四条  报销市内交通费的,应如实填写《市内交通费报销单》中的相关信息,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并有报销经办人、负责人签字。

第二十五条购置图书、资料、办公用品等低值易耗品,开具税务发票同时应附购物清单。

第二十六条  购买价值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商品或设备的,开具发票后,需办理固定资产验收、登记手续,方可报销。

第二十七条  达到签合同标准的采购项目,报账时需附采购合同等资料。

第二十八条  报销基建、维修工程款时,需附合同、工程进度情况表、工程决算报告、审计报告及基建工程专用发票。已交付使用的,应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入账报销,有发票的直接按单价入账,没有发票的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或有关凭证,经评估后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三十条  校内各部门、各单位间经费转账的报销规定

学校各部门之间在校内发生的业务往来,如提供服务、领取低值易耗品等,需做部门间转账调账处理。由提供服务的部门登记,每学期末结算一次。经使用部门和服务部门负责人审签后,在使用部门的预算经费中列支。

第三十一条  外单位人员来校办理各项资金报销业务,必须由校内经办人员陪同,并经双方经办人同时签名办理。

第三十二条  无说明经费来源的报账一律不予办理。

第三十三条  财务报销的业务流程见:财务报销流程图


第六章  固定资产核算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核算

(一)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超过 1 年(不含 1 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 1000 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 1500 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 1 年(不含 1 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也确认为固定资产。

(二) 固定资产增加的核算,按照(本暂行办法)第五章报账核算规定中的第二十六—第二十九条执行。

(三) 固定资产减少核算,如报废、报损、变卖、转让等,需提交经资产管理部门审核的报废、报损清册及审批手续后,财务处做固定资产核减账务处理。

(四) 财务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点,做到账账相符、帐实相符。及时处理固定资产清点中出现的盘盈、盘亏等问题。


第七章  其他需要说明项


第三十五条  学生及非在册人员不得挂名借款。

第三十六条  教职工离职,必须结清借款。凡借款未结清者,应由本人结清,或所属部门与离职人员到财务处办理借款转移手续。经核实无误后方可在人事处办理离职手续。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财务处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