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东方学院经济责任制度
(东方校发〔2025〕13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学校的财务工作,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教育部、财政部教财〔2000〕14号《关于高等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文件的精神,严肃财经纪律,规范校内财经秩序,共同保障学校权益和资产完整,提高学校财务管理水平,促进学校事业的发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建立黑龙江东方学院经济责任制度。
第二条 各级经济责任制度的建立,将以责任为基础,坚持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校内各级领导、各单位在经济工作中按规定行使权力,按规定履行责任。学校将把各级经济责任人财经工作实绩的考核纳入日常人事考核工作中,并据之进行奖惩。
第三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明晰,统一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的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分管财务的学校领导负责领导学校的财经工作。学校设立财务处,作为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统一管理全校的财务工作。校内各单位均履行“一级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职责。
第四条 根据国家的财经法规,建立健全学校内部控制制度,坚持各级领导“一支笔”审批制度。加强纪检、监察和审计监督的作用,确保学校财经工作的稳定和发展。对违法乱纪的单位和个人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确保学校的经济活动能在有效控制下良性运行。
第二章学校各级领导及财会人员经济责任制度
第五条 经济责任制的总原则是“谁主管,谁负责”,要一级管好一级,逐级落实经济责任制。
第六条 责任划分
1.校长对学校的经济活动负领导责任;
2.各分管校级领导对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经济工作负主管领导责任;
3.校内各单位正职(经济责任人)对本单位的经济工作负主管责任;
4.各单位副职协助正职,在正职授权范围内对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经济工作负直接责任;
5.财务负责人对所管理的财务工作负总责;
6.各级资产管理人员对其所经管资产的安全、完好、保值增值负管理责任;
7.财会人员对自己从事岗位的会计工作负责。
第七条 各级领导应负的共性责任
1.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的财经法规,掌握财务管理知识,执行学校的财经
政策和财务制度。
2.严格执行学校的财务预算,确保学校各项计划任务的完成。对学校已确
定的预算收支指标应如期完成。
3.各级领导承担对本单位财经工作的领导责任,对本单位财会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负责。
4.应保证学校财务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干预财会人员的正常工作,不得授意、指使、强令财务处和会计人员违规处理会计事项。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5.自觉接受校内外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等部门对本单位财务工作的检查和监督。
第八条各级领导与财会人员的经济责任
1.校长
校长对全校财务管理体制、财务工作秩序、财务状况、财务预决算等财经工作负总责,明确校内各级领导在财经管理工作中的权利和责任,主持召开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学校财经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严格预算管理,严格按照决策程序,慎重、有效、合法、合规地安排重大支出项目和对外投资、借贷款等重大项目。保证学校权益和资产的安全完整。
2.其他校领导
其他校级领导对分管单位的各类经费使用的合法、合规、合理、效益性负责,对跨部门工作事项的协调负责。负责审定分管单位正常运行的预算指标申报数;监督分管单位厉行节约,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执行完成预算计划。按照学校的总体规划审定分管范围内专项的立项,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保证项目目标的实现。应亲自参与分管工作中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对涉及全面性的问题,应拿出主导性意见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分管监察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应督促监察审计处对各类违反财经政策和纪律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3.财务处处长
依法组织建立会计核算体系,组织各项会计业务,保证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组织预算编制与落实,监督预算的执行;在分管学校领导的领导下,不断建立和完善与学校事业发展相适应的财经规章制度体系;保证学校资金的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检查和监督校内各单位的财务工作,及时向学校领导汇报校财务状况和财务重大事项;随时提供财务信息,为学校经济决策提供依据。
4.校内各单位领导
校内各单位领导负责本单位的财经工作。严格执行预算,按时完成预算内涉及的各类收入,科学合理地使用经费,不得随意扩大支出范围。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及时、足额地上交各类收入。依据学校有关分配政策在财务处进行结算,不得将资金以任何名义存入其他单位,不得设立“小金库”。重大财务事项必须先向有关单位和领导请示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5.承担学校专项经费管理的单位负责人承担学校有关专项经费管理的单位负责人,在其分管工作范围内,有本章第八条第4款所示的双重责任。
6.财务主管
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办理会计业务,保证会计核算的真实、合法、合规、完整性。随时为学校领导的决策工作提供会计信息,参与学校的经济决策,当好领导参谋。管理和监督校内各单位的经济活动,管理好各类票据,及时向领导汇报财务状况和重大经济事项。
7.财会人员
财会人员须熟悉财会法规,具备会计核算的能力,依照法律法规和内控制度规定办理各类会计事项,尽职尽责地完成自己所在岗位的工作职责。
8.科研项目负责人
各科研项目具体实施的责任人,要熟悉并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科研管理的相关规定,按有关财务规定办理报销手续。应对项目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和真实性负责,应保证合同、票据的真实、合法、有效,保证科研项目及时完成。
第三章学校财经政策和制度制定与调整的经济责任制度
第九条 学校财经政策与制度是学校事业正常运行和持续发展的保证,校内各单位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学校对违反财经政策与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严肃处理。各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共同维护学校财经政策与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十条 学校财经政策与制度的制定与调整必须报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并形成决议后方可生效。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学校财经政策与制度。
第十一条 校内各职能部门出台的政策必须服从国家及学校利益并遵守国家及学校的相关政策。凡政策中涉及经济政策和财经制度的,必须报校长办公会讨论。校内所有涉及财经问题的文件均应经学校财务处起草或会签,以保证学校财经政策和财经制度的统一协调。
第十二条 校内各单位应切实加强对各类收费的管理。所有收费项目和标准,要依据政府物价、教育等部门许可和学校校长办公会决议的有关规定,经物价部门审定同意并取得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执行。未经许可不得收费。收费必须使用有效收费票据,严禁用自制票据或无票据收费。
第四章学校重大项目安排的经济责任制度
第十三条 学校预算、决算经济责任制度
1.学校的综合预算本着“一要把收入打足,二要把支出打紧,三要留有余地”的总原则进行,注意收支平衡,略有盈余;
2.学校预算编制阶段经济责任制度:①学校领导须明确新年度学校发展目标、任务要求;②学校财务处根据学校的发展目标和任务及各单位上报的预算需求,提出收入概算和支出概算;③学校分管领导组织项目论证,并出具论证报告,在此基础上,校长对各类维持与发展项目提出轻重缓急顺序,以及项目支出强度指导性意见;④财务处提交预算(草案)。
3.学校预算审查、批准阶段经济责任制度:①学校领导通读及预审预算(草案);②校长办公会议审查、修改预算,财务处长接受与会人员的询问;③对不能通过的预算草案,根据校长办公会意见在指定时间内修改汇报;④预算向理事会报告后方可执行;⑤预算调整也按以上程序进行。
4.学校预算执行阶段经济责任制度:①校级领导要带头维护预算严肃性,除在预算会议之外,不在其他场合评论预算问题,更不带头开口子;②校内各单位在批准的预算内安排工作,保证预算全面贯彻;③校财务处要做好预算执行中的各项指标落实,并对预算执行及时提交情况报告;④无故超预算(包括超限额、超时限),以及知情不报皆要受到相应追究。
5.学校的决算工作经济责任制度。①财务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布置,在深入理解文件要求的基础上,按时编报年终决算(草案);②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基本建设、修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项目的经济责任制度
1.建设项目的立项、论证根据学校事业发展和财力可能,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决定,校长签字负责立项。总务处对建设项目组织有关专家对工程要求、预期目的、工程概算等进行可行性论证,并出具论证报告,报校长办公会或学校工程领导小组讨论批准立项后,工程方可实施。
2.建设项目合同签订及审批权限
凡立项批准后的所有建设项目均必须按规定办理招投标、采购手续。整个招投标过程严格按照《黑龙江东方学院招投标与采购管理办法》进行。总务处要严格执行学校招投标的结果,通过公正合理、条款完备的合同来进行管理,确保工程项目质量。对经双方签字生效后的合同,各职能部门应严格按合同条款履行职责。
3.工程变更的审批权限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工程需变更时,总务处或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将工程变更的原因、变更的工程量及因变更需要增减的经费等详细情况,由项目负责人、监理、预决算员签字后,办理报批手续。超过建设项目预算的变更,按照学校理事会和校长办公会的议事规则,根据变更额度由相应会议做出决议后,由总务处做建设项目调整计划,按规定报学校工程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4.工程竣工决算、经费结算工程竣工验收后,总务处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做好工程结算、报送审计、资料存档等工作。一般应在半年内完成,如有特殊情况,需报分管建设项目的学校领导批准,并应在不超过一年内完成。完成后凭竣工决算资料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凡施工过程中按合同规定需支付工程款,应按学校经费审批权限履行经济责任,财务处按程序、合同审核后付款。财务处对基建工程的付款额度在决算前应控制在全部工程款的80%以内,余款中的15%待审计报告签发、工程结算、办理竣工手续后再予支付,并提留5%作为尾款,以备保修期内的质量监控之用。
第五章学校资产完整和保值增值的经济责任制度
第十五条 学校资产是确保教学、科研、对外经营服务等顺利进行的物质保障基础,校内各单位应贯彻财物并重的原则,切忌重财轻物。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层层负责,合理配置,管用结合,效益优先”的原则,学校资产管理处归口管理学校的资产管理工作,校内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学校资产的完整和保值增值。
第十六条 严格物资采购计划及审批。为确保物资采购计划及审批制度的正常进行,校内各单位必须制定相应的需求计划,进行项目论证。根据计划报学校有关单位进行立项,经可行性调研、论证、落实经费后,履行招标采购申请手续,再由资产管理处依法招标,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物资入库等相关措施。所购物资购置后,采购单位按照验收相应规定进行验收,逐一造册登记,到财务处办理结算、到资产管理处办理入库手续。建立相应的资产档案。资产管理处应定期与财务处进行固定资产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
第十八条 报废资产必须履行报废申请手续及审批流程。待报废资产经过验证确需报废的方可处置。资产处置后,残值列入学校收入。校财务处根据资产管理处注销相关资产的手续进行固定资产减少的账务处理。
第十九条 为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校内各单位负责人必须对本单位的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负主要责任,并对校长负责。各单位需在本单位指定一位领导负责资产工作。学校对校内资产及时清查、核对。必须对各单位的资产进行定期盘点,各单位应予配合,通过盘点做到账实相符,对于盘点中的盈、亏资产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处理,以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条 学校各单位应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避免闲置、重复购置和浪费现象。对造成资产浪费的有关责任人将严肃处理。
第六章学校财会机构设置及人员任用经济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财务处作为学校唯一的校级财务机构,在会计业务及财务管理上对全校财会人员实行统一领导和监督,并负责全校财会人员的业务学习、任职资格审核。
第二十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学校管理体制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设立会计机构,形成会计人员—财务处处长—学校分管财务校领导逐级负责的责任体系。
第二十三条 校内财务主管人员必须具备法定从业资格,其任用和变动须按干部管理权限逐级报批、备案。学校应加强对会计人员的考核、检查,及时撤免违反财经制度和不称职的财务主管和会计人员。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