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东方学院往来款项管理办法

发布者:闫雪发布时间:2025-08-14浏览次数:12

黑龙江东方学院往来款项管理办法

东方校发〔2025〕133号

 

为了加强往来款项的管理,规范会计核算秩序和公用借款行为,强化会计监督,保证资金的正常安全运转,保障学校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政府会计制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章应收款项的管理

 

第一条应收款、预付款、暂付款、借出款等以下统称为应收款项,是指学校向校内各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教学、科研以及学校正常运转所需垫付的、暂留在结算过程中的款项,主要包括预付的工程、货物等款项,预借的周转金,其他用于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借出款项。

第二条借款人和审批人对暂付款共同负责。
    1.应收款项借款人、审批人必须为我校的在册职工,审批人必须为我校规定的经费审批人,学生、临时工等不得以本人名义借用公款。
    2.借款人对暂付款借用、报销、偿还及真实性、合法性承担直接责任;审批人负责确认借款人的合法身份,并对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三条学校应收款项管理原则为“预算控制,一事一借,一事一清,按期结算,前账不清,后款不借,没有资金来源不借”,应收款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暂付款用途,严禁任意挪用,应收款项借款时必须由本人亲笔签名,除极特殊情况一般不得由他人代签。
    第四条申请办理应收款项的人员根据经济事项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1.材料和设备采购、委托加工、对外协作、各种工程借款,需提供采购(加工)合同、外协合同、工程施工合同或工程预算等。
    2.因公出国借款需附对方邀请函、因公出国护照和出国审批报告等。
    3.其他事项借款需提供对方单位出具的相应收款凭证等。
    4.借款单应注明:借款原因、经费来源(填写经费代码号)、本次借款金额、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及分管校领导等限额签批、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及经办人的联系电话等。
    5.除特殊情况之外,差旅费不办理借款,公出人在外出时,使用公务卡进行相关公务消费的结算,外出返校后,需携带公务卡支付截图、相关收据等及时到财务处办理报账事宜。

第五条财务处根据有关规定主要就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1.借款事由是否真实、合规、合理。
2.借款是否符合国家法规、会计制度规定。

3.借款是否有确定的经费来源。
4.借款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是否符合会计内控制度的相关要求。
5.借款的资料信息是否准确完整。

6.借款人是否有应清未清的其他应收款。
    第六条财务人员将以上内容审核无误后,将提供的相应资料作为记账凭证的附件,进行账务处理并办理付款手续。

第七条应收款项的报销期限:

1.对于各种零星备用、材料采购、版面费、注册(会议)费等一般性借款,借款人应于借款之日起两周内报销。

2.对于建设项目性质的借款,须在工程结算审计报告日起二十天内办理结账手续。

3.到外地学习、进修、出差时间在一个月以上的借款,应在学习、进修、出差结束返校日起两周内报账。

第八条对于不按规定办理暂付款报账及结算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1.坚持“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各类暂付款在规定时间内未报销或未偿还,又无正当理由的,财务处暂停其相关经费项目的再借款。未及时结清暂付款的个人,在结清暂付款前,财务处不再向其提供新的暂付款。

2.单位有其他应收款逾期不报账结算的,财务处有权暂停该单位的各项业务借款,停止该单位相关预算资金的拨付,年终仍不能正常清理报账并无原因说明的其他应收款项,将占用本单位下年度的经费预算指标,并影响下年度经费预算的分配和使用。
    3.个人借款超过规定的借款期限不报账且未说明理由的,财务处可根据情况从借款人的工资和津贴中分次或一次性扣还。
    第九条学校财务处负责其他应收款的清理工作,负责对其他应收款定期分析和催报,定期向各相关单位发送其他应收款催报信息,各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应认真核对,及时报账。有拖欠其他应收款时间较长的单位,相关人员要主动向财务处书面说明情况,及时与财务处商定还款措施,以免影响以后经费使用。


第二章应付及预收款项的管理

 

应付及预收款项是指学校在日常经济业务活动过程中发生尚未结算的各项应付未付及预收款项,包括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等。

第十条应付及预收款项管理原则

1.应付及预收款项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管理需要设置明细科目分类管理。

2.财务处定期公布更新银行到款信息,相关单位和人员需及时认领到账款项,关注应付及预收款项结算时间,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3.对来源信息明确的应付及预收款项,有关单位及个人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入账、结算手续,不得长期挂账。对于长期挂账的款项,应联系付款单位,确认款项用途及联系人,及时通知校内相关单位和个人,尽快办理入账手续。

第十一条办理程序:办理应付及预收款项的入账及支付结算手续,应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凭据及相关资料,并按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手续,报财务处审核后方可办理。对方单位在汇入质保金、履约保证金、科研课题费等时,必须备注用途和负责部门或负责人。

第十二条特殊情况处理:确实无法确认信息及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可由财务处按照年度汇总,提交学校审议同意后,列入学校收入,并建立备查簿。对列入其他收入的款项,以后如有被确认,需办理入账及资金支付结算手续的,有关单位及个人应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及相关资料,经学校审核后办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