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处、办、中心、图书馆:
我院
特此通知。
黑龙江东方学院
2016年3月15日
黑龙江东方学院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门诊
统筹管理办法(修订试行)
一、为切实做好我院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管理工作,合理使用门诊统筹基金,强化大学生医保工作质量,确保相关政策、法规的认真落实,依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哈政办综[2012]33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只适用于学院在校参保大学生,未办理年度参保手续的大学生不享受此待遇。
三、学院卫生所是经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的“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负责为参保大学生提供安全、有效、方便、廉价的医疗服务。
四、学务处负责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管理,代表学院与哈尔滨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共同签署年度学院大学生参保协议书,以便哈尔滨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按协议规定,如期拨付参保大学生门诊统筹资金,保证卫生所正常开展大学生医保医疗服务工作。
五、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医疗工作原则是:立足基本保障、从低水平起步,实行社会共济、统筹使用。依托卫生所服务机构,方便大学生就医,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保证服务质量,降低医疗成本,逐步减轻参保大学生的门诊医疗费用负担。
六、大学生门诊统筹资金拨付。大学生门诊统筹资金由哈尔滨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学院为结算单位,按参保大学生每人每年40元标准,分季度拨付给学院;医保资金单独管理,统筹使用,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或挪作他用;医保资金当年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超支不补;如产生违规费用,将由资金拨付部门在拨付门诊资金中予以扣除。
七、参保大学生就医具体实施办法
(一)参保大学生妥善保管自己的“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以下简称“医保证”),患病时须由本人持医疗证和身份证到卫生所挂号就医,不得由他人代办。
(二)年度内,参保大学生因常见病、多发病由本人凭医疗证到卫生所就医发生的符合支付范围的诊疗费,在200元以内部分,由门诊统筹资金支付60%,个人支付40%。累计超过200元部分,由个人自负。
(三)门诊统筹资金支付范围
1.诊查费、注射费、药事服务费、处置费,支付60%;
2.辅助检查:B超、心电、化验(血、尿、便常规)、胸透,支付60% ;
3.药品:符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基础医保药物,支付60%。
其它治疗费用自理。
(四)下列情况门诊统筹资金不予支付
1.各种疫苗费;
2.传染性软疣治疗费;
3.外伤、打仗斗殴、酗酒治疗费;
4.性病治疗费;
5.人工流产费;
6.牙齿治疗、美容费。
(五)大学生因寒暑假、实习或因病休学期间在其它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持费用明细票据,经卫生所医生审核,参照《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按校内就医标准处理。
八、卫生所遵照《哈尔滨市医疗、工伤、生育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考核办法》(哈医保发[1012]6号)文件要求,根据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公开公示药品通用名、剂型、规格、计价单位、价格等情况。
九、卫生所发生的诊疗信息数据,按照《哈尔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信息管理规定,及时安全、准确地上传。
十、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工作监督管理与考评。哈尔滨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及学院参照执行《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哈尔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哈尔滨市医疗、工伤、生育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考核办法》,行使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与考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