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依据《黑龙江东方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重修对象
1、补考、重修成绩未通过者;
2、转专业、复学等学籍异动后有课程未修读者;
3、其他特殊情况须重修者。
二、报名时间
第一教学周。
三、重修类型
1、跟班重修:插入对应专业班级重修。由学部组织实施,上报教务科备案。
2、独立重修:报名人数超过35人(含),须单独开班,由各学部申报重修名单,教务处组织开班。
3、辅导重修:经学部认定,因人才培养方案变更及专业调整等,重修课程时间相冲突或同专业低年级不再开设该门课程,须参加辅导重修;待现代化教育技术应用完善后,可采取相应网络重修。
四、重修要求
1、重修类型顺序依次为跟班重修、独立重修和辅导重修。
2、重修课程(不含体育课、形势与政策社会实践课程)每学期限报2门(含2门);转专业学生的第一个学期不限重修门数。
3、重修的学生须参加所有教学环节。
五、课程安排
1、重修课程由教务处协同各教学单位统筹安排。
2、原则上独立重修授课时间安排在每周三5-8节、周一至周五9-10节、周六和周日。
3、辅导重修由各学部负责组织学生报名、确定任课教师和辅导时间。原则上每四周辅导1学时,学时计入教师工作量。
六、其他事宜
1、若重修课程学时、学分调整,学分按重修学生所执行的人才培养方案认定。
2、体育课、形势与政策社会实践课程、独立设课的实验和集中性实践环节,由各教学单位结合教学要求进行组织考核。
3、公共选修课不列入重修范畴。
4、职业资格证书及科技创新奖等可置换相应重修学分。
七、收费标准
1、结业学生重考费用按100元/学分收取;
2、重修费用按100元/学分收取;
3、自2016级学生起执行。
八、附则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最终解释权归教务处。
黑龙江东方学院财务处
2018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