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东方学院重修课程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8-04-03浏览次数:462

为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依据《黑龙江东方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重修对象 

1、补考、重修成绩未通过者;

2、转专业、复学等学籍异动后有课程未修读者;

3、其他特殊情况须重修者。

二、报名时间

    第一教学周。

三、重修类型

1、跟班重修:插入对应专业班级重修。由学部组织实施,上报教务科备案。

2、独立重修:报名人数超过35人(含),须单独开班,由各学部申报重修名单,教务处组织开班。

3、辅导重修:经学部认定,因人才培养方案变更及专业调整等,重修课程时间相冲突或同专业低年级不再开设该门课程,须参加辅导重修;待现代化教育技术应用完善后,可采取相应网络重修。

四、重修要求

1、重修类型顺序依次为跟班重修、独立重修和辅导重修。

2、重修课程(不含体育课、形势与政策社会实践课程)每学期限报2门(含2门);转专业学生的第一个学期不限重修门数。

3、重修的学生须参加所有教学环节。

五、课程安排

1、重修课程由教务处协同各教学单位统筹安排。

2、原则上独立重修授课时间安排在每周三5-8节、周一至周五9-10节、周六和周日。

3、辅导重修由各学部负责组织学生报名、确定任课教师和辅导时间。原则上每四周辅导1学时,学时计入教师工作量。

六、其他事宜

1、若重修课程学时、学分调整,学分按重修学生所执行的人才培养方案认定。

2、体育课、形势与政策社会实践课程、独立设课的实验和集中性实践环节,由各教学单位结合教学要求进行组织考核。

3、公共选修课不列入重修范畴。

4、职业资格证书及科技创新奖等可置换相应重修学分。

七、收费标准

1、结业学生重考费用按100元/学分收取;

2、重修费用按100元/学分收取;

3、自2016级学生起执行。

八、附则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最终解释权归教务处。

 

                            

                       黑龙江东方学院财务处

                                                    2018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