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外国留学生学籍的规范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2017年3月20日联合下发第42号令)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境)外来黑龙江东方学院攻读全日制本科学历留学生,但同样适用于交换生及其他短期留学生。
第二章招生要求、流程及特别鼓励政策
第三条凡具有高中毕业学历,汉语水平达到我院规定入学标准的外国留学生均可申请就读我院本科专业(以汉语为授课语言的)。学校根据申请人的汉语水平、高中阶段学习成绩等,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四条外国留学生申请材料由教务处国际合作交流办公室负责初审后,报教务处学籍科备案。经批准入学的外国留学生,由教务处国际合作交流办公室负责办理并寄送录取通知书和来华留学签证申请表,编制学号,安排进入相关学部的相关专业学习;在国内其他高校在读的外国本、专科生,可申请转入我院的相关专业学习,经教务处国际合作交流办公室审核合格后,录取为插班生。插班生在原就读院校获得的课程学分,若符合我院学分认定要求,我院予以承认。
第五条本着“趋同化管理的理念”,来华留学生奖学金奖励办法按学院奖学金规定执行。为拓宽留学生招生渠道,凡参加我院举办的指定国际比赛并获奖的外国选手、与我院合作的国(境)外高中学校推荐的优秀毕业生,在报考我院时,可享受我院减免学费的特别奖励政策。学费减免办法:获得比赛一等奖的学生可获得100%减免学费资格,获得比赛二等奖的学生或国(境)外合作高中学校推荐考生可获得70%减免学费资格,获得比赛三等奖的学生可获得50%减免学费资格(名额详见附件)。
学费标准执行我院当年相关专业学费标准,或根据实际情况经审批后另行制定收费标准。每年度学费减免的具体级别、学生人数等由教务处国际合作交流办公室核定,报学院主管领导审批,财务处核准备案后执行。非学历生不享受此政策。住宿费等费用执行学院相应标准。
第三章入学、注册与取得学籍
第六条外国留学生新生应凭录取通知书、护照和体检表,按规定时间到我院教务处国际合作交流办公室报到注册。除不可抗力引起的事由外,开学后两周内未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规定对其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八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为其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每学期开学初,留学生应持交纳学费凭证等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购买人身保险,未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不办理暂缓注册手续而未如期注册者,视为自动退学。未注册者私自参加教学活动,学校不予承认。
第四章学制、修业年限、培养计划与学分
第十条本科留学生学制为4年,弹性修业年限为3~6年。休学时间计入修业年限。缩短或延长标准修业年限毕业者需办理申请手续。
第十一条本科留学生按照本专业留学生培养计划学习课程。“汉语”和“中国概况”为必修课程。
第十二条本科留学生实行学分制。学生按要求参加课程学习的全过程,课程成绩达到合格标准即获得该课程的学分。各门课程相应的学分详见各专业的培养计划。
第五章考勤与纪律
第十三条留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不能参加者,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不参加者,按旷课论处。对旷课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或按退学处理。
第十四条留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学校安排的教学活动,应事先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病假须附医院证明。请假1周以内的,由班主任或辅导员审批,并报所在学部和教务处国际合作交流办公室备案;请假1周以上、1个月以内的,由所在学部和教务处国际合作交流办公室负责人审批,并报所在学部和教务处国际合作交流办公室备案;最长请假时间不能超过学期三分之一。
第十五条严禁考试(考查)、测验作弊或违纪。对考试(考查)、测验作弊或违纪者,依据《黑龙江东方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或按退学处理。
第六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为合理安排学习进程,保证外国留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业,每一学期学生应修课程一般不少于12学分,但也不能高于30学分。学校对学生学业完成情况进行分阶段审核。
第十七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考核性质由培养计划规定。考试课、考查课成绩合格,即取得学分;不合格者需补考或重修,成绩合格后才能取得学分。课程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记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考试课程的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60分为合格成绩。考查课程及实践性环节课程的考核成绩可采用五级制或百分制记分。
第十八条授课语言为英语的本科留学生的必修课程考试实行单独出卷的考核方式。授课语言为汉语的本科留学生的必修课程考试在规定考试时间上可延迟半小时交卷,允许携带汉语词典,也可实行单独出卷的考核方式。选修课程的考试、考核方式等同其他全日制中国本科学生。
第十九条课程成绩的记载
(一)课程的正常考试成绩和课程的重修成绩按实际考核成绩记载;
(二)课程的补考成绩在60分以上的一律按60分记载(五级制记分的按及格记载),60分以下的按实记载(五级制记分的按不及格记载);
(三)缓考课程的成绩按实际记载;
(四)学生考试违规、作弊的课程成绩计为“0”分,缺考的课程成绩记为“缺考”并按“0”分处理。
第七章重修、缓考、补考、免修与学分互认
第二十条学校实行课程考核资格审查制度。在课程考核前,任课教师对学生进行课程考核资格审查。学生旷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及以上者(包括实验、实习等),取消其课程期末考核资格,该课程成绩按“0”分记,并不得补考,须重新选课修读。
第二十一条学生对已获得学分的课程成绩不满意,可以重新选课修读,成绩以最高一次记载;不及格、缺考的学生按要求进行补考或重修。
第二十二条因故不能参加考试的,可申请缓考。学生缓考手续必须在该课程考核前办理,由学生提交书面缓考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授课语言为汉语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后报开课学院,由开课学院通知任课教师,并由学生所在学院报教务处国际合作交流办公室备案。
学生一般不得因事缓考。缓考课程不单独安排考核,随该课程的补考进行。未参加缓考或缓考不及格者则应当重新选课修读。任选类课程不办理缓考;课程的补考也不办理缓考。
第二十三条某门课程缺课学时达三分之一以上者,将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一学期累计旷课达到50学时或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一学期请假达学期三分之一且没有申请休学者,将予以退学处理。对确实无能力完成本年级专业学习者,按学校规定做留级或劝退处理。
第二十四条必修类和限选类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以参加一次补考,补考后不及格者须重新选课修读。任选类课程、课外必修项目、实践性教学环节一般不设补考,须重新选课修读,特殊情况须经开课学部及教务处国际合作交流办公室审批。学生考试违规或作弊的课程、被取消考试资格的课程和缺考课程不予补考,必须重新选课修读。
第二十五条学业成绩优良、自学能力强或修读课程与其他课程时间冲突的外国留学生,可申请免修整门课程。对于免修的课程,须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核。考核合格,即获得该课程学分。免修考核合格获得学分视为选课修读考核合格获得学分。
第二十六条学生可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其他学校已获得的课程成绩及学分,经学校审核确认后予以认可。
第八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七条留学生原则上不允许转专业。特殊情况须经教务处国际合作交流办公室及相关学部同意后方可。
第二十八条留学生确需转专业须有正当理由。由留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佐证材料,报教务处国际合作交流办公室审核,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能转入新专业学习。
第二十九条学校一般不办理留学生转学手续。
第九章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条留学生有以下情况,经学校批准,予以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需停课治疗、修养时间超过一学期教学周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缺课(含请假)累计超过该学期教学周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一条休学时间一般以一学年为一期。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继续休学一学年,但学生在校期间休学次数不得超过两次,休学年限不得超过两学年。
第三十二条休学的留学生应在一周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逾期不办理者视作已处于休学状态,由学校直接执行其休学程序。学校保留其学籍并上报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留学生任何待遇,原享受的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和补贴停发。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由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负责,学校对学生在休学期间所发生的一切事故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十三条留学生休学期满前一个月,需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方可复学。休学期满后两周内不办理复学手续的学生视为自动退学。因病休学的学生必须有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按学校要求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应继续休学或退学。复学的留学生按照其学业状况编入原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休学学生一般不予提前复学。
第十章升级、留级和退学
第三十四条留学生每学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试成绩合格者准予升级。
第三十五条经补考后连续两学期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四门及以上,或历年不及格课程累计达8门及以上,应予以留级。留学生在学习期间留级累计不得超过两次。
第三十六条留学生因学习困难或因其他特殊情况,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可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留级申请,批准后予以留级。
第三十七条凡留级的学生,编入下一年级相同专业学习,已经修读并且已通过的课程,可申请免修。其学费按照学校全日制本科学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一)不论何种原因,在学制允许范围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复查不合格者;
(三)开学1个月内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者;
(四)经医院诊断证明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学习者;
(五)隐瞒既往病史、不能坚持学习者;
(六)未经批准连续两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七)考试作弊达到两次以上者;
(八)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第三十九条对主动申请退学者,须经留学生本人签字,教务处国际合作交流办公室同意。
第四十条对外国留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教务处国际合作交流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并呈送分管院领导签批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退学处理决定由教务处国际合作交流办公室送达留学生本人签收。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本人或本人拒绝签字的,由教务处国际合作交流办公室记录在案,并有两人以上(含两人)在场人员签字证明。教务处国际合作交流办公室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出入境管理部门注销其居留许可。退学的留学生,必须在下达退学决定书之日起的一周内办理完退学手续离校。
第四十一条留学生退学后相关工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经诊断为不符合相关体检标准,有相关疾病(包括意外伤残)者,由其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
(二)对退学的留学生,学校发给退学证明。
(三)退学的留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二条留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参照学校有关申诉处理规定办理。
第十一章毕业与学位授予
第四十三条留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以下条件的留学生,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一)留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总学分须达到137学分(最低不少于130学分)。
(二)授课语言为汉语的理工科类留学生汉语水平毕业时须达到国家汉语水平考试(新HSK)四级(含四级)以上,管理类、文科类留学生汉语水平毕业时须达到国家汉语水平考试(新HSK)五级。授课语言为英语的本科留学生按照自愿原则参加国家汉语水平考试。
(三)转学的留学生在我国教育部认可的国内外高校学习所获得学分可以向我院申请学分互认,但最多不得超过60学分。转学的留学生在我院学习时间至少应满两学年并获得60学分以上,其中至少包含10门专业必修课的学分。
(四)在校期间未因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受到刑事拘留以上处分。
第四十四条符合1991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学位[1991]17号)规定的本科生可获得学士学位。
毕业审核时,外国留学生所获总学分比培养方案规定学分少15学分以内(含15学分)者,作结业处理,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持结业证书的外国留学生,可在学习年限内申请返校、重修、补考并完成相关教学环节,重修、补考及格者按流程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从换发之日算起。
第四十五条学生提前达到毕业要求,由学生本人申请,学生所在学部同意,由教务处国际合作交流办公室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提前毕业的学生应于毕业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办理申请手续。
第四十六条毕业、结业、肄业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七条已毕业学生的学历证明和历年成绩单(中英文)均应由教务处国际合作交流办公室审核、盖章,统一出具。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开始实行,由教务处国际合作交流办公室负责解释。本规定中,如有与学院相关规定相悖的情况,以学院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