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学院国际化进程,进一步扩大和深化学院与国(境)外高校的教育合作与交流,培养国际型人才,规范学生出国(境)留(访)学的办理程序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具有黑龙江东方学院学籍,到国(境)外交流、学习的学生,包括:
(一)通过学院与国(境)外院校签署的校际合作协议,到对方学校进行交流学习的(非学历)校际交换生。
(二)通过学院与国(境)外高校合作办学项目、互认学分联合培养、双授学位等的学生。
(三)经学院批准参加学期内及寒暑假期间国(境)外访学项目、寒(暑)假冬(夏)令营的学生。
(四)经学院批准在国(境)外高校从事科研合作的学生。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三条教务处国际合作交流办公室统一协调管理学生国(境)外访学事务,包括对外联络,发布访学相关通知,指导学生办理出国(境)手续、离校手续及返校报到手续等。
第四条各学部负责访学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教学计划的审核,课程成绩认定、学分转换、学籍管理及思想政治工作。
第五条各学部负责本学部学生各种项目申请、初选及汇总上报工作;负责制定学生赴国(境)外留(访)学期间教学计划;负责学生赴国(境)外前,指导教师指定及学生选课指导工作;负责获准赴国(境)外留(访)学生的离校手续、返校后报到注册、学分互认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学务处负责贫困生的认定及评价学生日常表现,协助教务处国际合作交流办公室对学生进行行前思想教育和培训工作,协调学生党员出国(境)组织关系手续办理。
第七条财务处负责相关费用的核算、收取和发放。
第八条选拔过程接受相关部处监督,确保选拔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章申请、选拔和派出
第九条申请赴国(境)外留(访)项目的学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我院正式录取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和研究生。
(二)政治素质好,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优良。
(三)学习成绩优秀,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较高的外语水平。
(四)身心健康,具有国(境)外学习生活的经济能力和适应能力。
(五)符合各类项目或国(境)外院校规定的具体申请条件。
第十条选派程序
(一)教务处国际合作交流办公室负责对外联络,根据协议及国(境)外高校或机构要求确定选拔条件,向全校相关学部、专业的学生发出遴选通知。
(二)符合条件的学生自愿提出申请,根据项目报名通知准备有关材料,填写《黑龙江东方学院学生出国(境)外留(访)学申请表》,上报所在学部审批。
(三)在“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下,各相关学部根据项目要求和条件对报名学生进行审核,确定推荐名单后将相关材料报送教务处国际合作交流办公室。
(四)教务处国际合作交流办公室对各学部报送的推荐名单进行审核,择优确定人选,并以学校名义向国(境)外院校推荐。
(五)最终录取名单以国(境)外院校的录取通知为准。教务处国际合作交流办公室发文正式公布录取学生名单。
(六)学生离校前,其所在学部应为其指定联系人(辅导员或导师)并上报教务处国际合作交流办公室。联系人负责与学生保持经常性联系,关心他们在国(境)外学习期间的思想和生活情况,对他们在外的学习进行必要的指导。
第四章教学计划、学籍管理
第十一条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我院为其保留学籍。
第十二条学生所在学部应根据我院与合作高校或机构签署的协议,在学生出国(境)前制定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的教学计划,并报教务处国际合作交流办公室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本科生具体教学计划要求应符合黑龙江东方学院本科生参加学校组织赴境外、校际互派交流学习课程修读及学分认定管理的相关规定。未经教务处、学部审核通过而自行赴国(境)外修读的学生课程成绩,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可不予认可。
第十三条学生申请赴对方学校学习之前,需充分了解申请学校相应学期的课程设置,对照我院教学与培养计划,妥善安排自己的学习。
第十四条本科生返校后的课程认定及学分、成绩转换,按学院各学部的规定办理。学生在国(境)外学习的原始成绩单及《黑龙江东方学院本科生、研究生交换交流课程学分认定、替代申请表》由学院学生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放入学生个人档案,复印件送教务处国际合作交流办公室备案。研究生返校后的课程认定及学分、成绩转换等,按研究生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学生出国(境)前应持《黑龙江东方学院学生出国(境)外留(访)学任务书》复印件至所在学部、教务处、研究生处、学务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
第五章费用管理
第十六条学院派往国(境)外留(访)学的学生,学院承认其在国(境)外学习期间所获得该院校的成绩和学分,其中参加“2+2”项目,或其它可同时攻读国(境)外院校学位项目的学生,成绩合格者学院按规定为其颁发相应学位毕业证书。
第十七条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相关费用交纳规则。
1.学生应向我院缴纳的费用实行学年缴费制,学生出国前应按本规定足额缴纳,否则学院有权终止其项目参与资格。国(境)外高校费用由学生抵达就读院校后按院校要求在当地支付。
2.学生出国(境)之旅费、住宿费、生活费、书籍费、保险费等,均由学生本人承担或按具体项目相关规定执行。
3. 学生如不需保留我院的宿舍床位,则须在出国前向学院宿舍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并及时清空个人物品。
第十八条学生在国(境)外期间,应按对方学校规定自行办理当地医疗保险等相关医疗保障措施。
第六章学生管理
第十九条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应遵守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遵守外事纪律,不做任何有损国家尊严的事情;遇到重大事情应及时向我国驻当地使领馆、机构或学校报告。
第二十条学生到达国(境)外院校后,应于一周内将国外住址和联系方式告知所在学部辅导员(导师)。
第二十一条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应遵守所在学校的规章制度,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完成学习任务。
第二十二条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如触犯当地法律或违反国(境)外院校纪律,返校后将按我院学生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或报送相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满后应按时返校,如遇突发事件不能按时返校,应及时向所在学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部同意后报教务处、研究生处、学务处备案。学生擅自中止、延长访学期限或转入其他地区或国家的,将通报学生所在学部,取消今后参加类似项目的资格,取消申请黑龙江东方学院所有奖助学金的资格,情节严重的,按退学处理,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二十四条学生应在规定返校日期返校,并于返校两周内向教务处国际合作交流办公室提交一份访学总结报告,并至所在学部、学务处办理相关报到及复学手续。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教务处国际合作交流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