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东方学院项目评审费管理办法
东方校发〔2023〕2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项目评审工作的经费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7〕128号)、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属本科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18]1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评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校外评审专家的费用。
第三条 评审类别包括:校级以上评奖、项目评审、比赛、招投标等。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由黑龙江东方学院资金列支的项目评审费。
第五条 本办法的评审专家是指精通某一领域业务,或对相关业务的某一方面有独到见解,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被项目承担单位认可的其他专业人员。
第六条 专家遴选条件应统一、合理、规范,并在学校内部公开。具备条件的部门应当建立多领域、多学科的评审专家库。
第二章 评审专家资格管理
第七条 可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征集评审专家。
第八条 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三)熟悉业务相关政策法规;(四)未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第三章 项目评审费标准及管理
第九条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评审费标准为1000-15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评审费标准为900元/人天(税后)。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评审费标准上浮。
第十条本办法所指评审活动的组织形式主要现场评审和通讯评审两种形式。
(1)现场评审是指通过组织现场谈话,或者调研原始业务资料等方式,专家进行评审。
(2)通讯评审,是指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不同形式组织的项目评审活动适用评审费标准如下:
时间 组织形式 | 半天 | 不超过两天 (含两天) | 超过两天 |
现场评审 | 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所规定标准的60%执行。 | 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所规定的标准执行。 | 第一天、第二天: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所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天及以后: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所规定标准的50%执行。 |
通讯 | 按次计算,每次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所规定标准的20%-50%执行。 |
第十二条不同领域、相同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项目评审费标准应当保持一致。
第十三条根据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学校对项目评审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项目评审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研究及其管理的相关人员。
第十五条项目评审费的发放应当按照国家及黑龙江省有关规定由学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六条 学校发放项目评审费均采用银行转账方式。
第十七条学校建立项目评审费的支付审核机制,核实评审行为及评审费发放的真实性、合规性。若专家信息不真实、存在虚假评审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或学校有关规定的,学校拒绝办理支付手续。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黑龙江东方学院项目评审费适用标准表
附件
黑龙江东方学院项目评审费适用标准表
单位:元
评审专家 | 评审方式 | 标准(税后) | ||
半天 (人/天) | 第一、二天 (人/天) | 第三天及以后 (人/天) | ||
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 现场评审 | 600-900 | 1000-1500 | 500-750 |
通讯 | 按次计算,每次200-750元。 | |||
其他专业人员 | 现场评审 | 540 | 900 | 450 |
通讯 | 按次计算,每次180-450元。 |
注:计税方法:
1.每次劳务收入≤800元不计税;
2.800元<每次劳务收入≤4000元,计税为(收入-800)*20%;
3.4000元<每次劳务收入≤20000元,计税为收入*(1-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