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东方学院文件
关于印发《黑龙江东方学院教职工培训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学院: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教职工培训管理工作,现将《黑龙江东方学院教职工培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东方学院
2021年10月11日
黑龙江东方学院办公室2021年12月17日印发 |
校对:李孟芒 共印7份
黑龙江东方学院教职工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教职工培训进修管理工作,提高培训进修质量,以适应民办高校教育发展的新形势和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的需要,培养优秀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干部团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及原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学校在岗教职工
第二条 培训进修原则
1.按计划实施培训。各单位根据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岗位工作职责的要求,制定教职工培训进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有针对性地确定培训对象、培训形式及内容等。
2.全员与重点培训结合。全体教职工应确立终身学习的理念,积极参加培训,全面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学校确保每位教职工都能有机会参加培训进修,同时,重点支持认真负责、发展潜力较大的优秀青年教职工参加培训进修。
3.学校、部门二级培训原则坚持学校与部门培训相结合,统筹兼顾,以提升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
第三章 培训形式
第三条 岗前(入职)培训。主要面向新入职教职工。
第四条 会议、交流培训。主要是指以参加学术会议、工作交流会、考察、研讨会等时间较短培训。
第五条 研修、访问学者等。主要面向中级(含)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专任教师、重点专业和新建专业的教师及骨干教师、中层及以上管理干部等,境内外研修或访问学者及较长时间的专题培训为主。
第六条 社会实践能力培训。主要是指中青年教师及实验教学人员到企事业单位参加工程及社会实践锻炼。
第七条 课程进修培训。主要是面向中青年教师,以课程提高教学水平为内容的培训。
第四章 培训管理
第八条 培训学时要求
1.专业负责人、骨干教师、具有博士学位教师等重点培养的一线教师,每年参加培训不少于36学时。
2.一般中青年教师、教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干部每三年参加培训不少于36学时。
培训进修将作为教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干部等晋升及绩效考核的主要依据,如培训有明确学时安排的,根据其确定的学时统计,如无明确计划学时的,每日按8学时(半日4学时)统计。无任何培训记录者,不能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和晋升职级。
第九条 教师培训实行计划管理。每年三月底前,各学院(教研部)上报本单位本年度教职工培训计划,人事处统筹制定全校培训计划,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外出培训需办理审批手续。一次培训超过半年的教职工须与学校签订《培训进修协议书》。未经批准的培训不得报销任何费用,不予兑现相关待遇。
第十一条 已审批通过的培训进修计划,学校和部门一般不得无故取消;教职工应完成培训任务,无正当理由和特殊情况,不得变更培训内容或放弃培训。
第十二条 培训总结。培训结束后,参训教职工须将本人的学习总结、培训证书等相关材料交至相关职能部门存档备案,并作为费用报销的依据。
第五章 培训费用及待遇
第十三条 学校设教职工培养与培训专项经费,由相关职能部门统一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 教师参加国(境)内外访问学者、研修、学术会议。培训计划在一年及以内的,在脱产学习培训期间,工资按本人原标准执行。培训计划在一年以上的,从第二年起,只发放基础工资(国家提供生活资助的除外)。
第十五条 哈市外脱产培训(食宿自理)超过一个月生活补贴。
1.在省会级城市、计划单列市培训:每月补贴生活费1200元。
2.在地市级城市培训:每月补贴生活费900元。
3.在县级及以下城市培训:每月补贴生活费600元。
第十六条 教职工脱产参加社会实践锻炼培训。每学期减免工作量136学时。参加非脱产或不完全脱产的实践锻炼,不予减免学时。
第十七条 学校鼓励教职工参加网络培训,参加网络培训的教职工网络培训费实报实销。
第十八条 教职工经批准参加短期培训进修,完成培训任务,获得相关培训合格证书后,培训费、住宿费、差旅费、伙食补贴等根据培训承办方的标准(以培训通知为准)和学校财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参加学习培训的教师,均应参加所在单位年度绩效考核,年度绩效奖金,按实际考核等级发放。
第二十条 培训进修期间不认真履行职责、因个人原因不能完成培训任务、成绩不合格、不能取得相应证书者,培训进修期间费用(包括培训费、住宿费、伙食补贴及差旅费等)由本人自理,学校不予报销。
第二十一条 个人参加的培训或进修(非公派出),须经学校同意,费用不予报销,按学校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黑龙江东方学院专任教师培训管理办法》(黑东院发〔2017〕11 号)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