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二级学院 就业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闫雪发布时间:2024-07-03浏览次数:427

黑龙江东方学院文件

东方校发〔202430直接连接符 1

关于印发《二级学院就业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二级学院就业工作经费管理办法》已经由2024620日第13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东方学院

2024628








黑龙江东方学院办公室                  2024628日印发

校对:徐泽南    共印6

二级学院就业工作经费管理办法


为加强二级学院就业工作经费管理,充分调动二级学院开展就业工作的积极性,根据《黑龙江东方学院就业工作管理办法》《黑龙江东方学院本科毕业生就业工作考评办法》和学校财务制度,现将二级学院就业工作经费管理办法规定如下:

第一条 “二级学院就业工作经费(以下简称经费)”包括基础经费和奖励经费两部分,经费安排在就业指导处年度预算中。基础经费执行《黑龙江东方学院就业工作管理办法》黑东院发202162号,按当年应届毕业生人数50/人标准;奖励经费执行《黑龙江东方学院本科毕业生就业工作考评办法(试行)》黑东院发202163号,均划拨入二级学院,按专项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二条 基础经费用于就业工作的宣传活动、访企拓岗、就业市场建设、印刷、邮递、招聘活动、校友活动等项目支出,其中宣传活动费控制在基础经费的20%之内使用。  

第三条 奖励经费由二级学院自行制定管理办法,统一纳入年终绩效考核,随当年年终绩效津贴一次性发放。

第四条 经费统一执行学校相关制度、规定。

第五条 就业指导处负责经费的方案制定和预算申报并监督执行,二级学院负责经费的管理与使用,财务处负责经费的会计核算。

第六条 本办法由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自2024年春季学期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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