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校发〔2024〕31号
关于印发《二级学院招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二级学院招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经2024年6月20日第13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东方学院
2024年6月28日
黑龙江东方学院办公室2024年6月28日印发 |
校对:姜拓 共印6份
二级学院招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
为加强二级学院招生工作经费管理,充分调动二级学院开展招生工作的积极性,根据《黑龙江东方学院本科招生工作考评办法》和学校财务制度,现将二级学院招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规定如下:
第一条 “二级学院招生工作经费(以下简称经费)”包括基础经费和奖励经费两部分,经费安排在招生工作处年度预算中。执行《黑龙江东方学院本科招生工作考评办法(试行)》(东方校发〔2023〕49 号),基础经费按当年新生报到数50元/人标准核定,奖励经费按年度招生考评结果,均划拨入二级学院,按专项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二条 基础经费用于招生工作的宣传活动、差旅、印刷、邮寄及生源基地建设工作等项目支出,其中宣传活动费控制在基础经费的20%之内使用。
奖励经费由二级学院自行制定奖励办法,统一纳入年终考核,随当年年终绩效津贴一次性发放。
经费统一执行学校相关制度、规定。
第五条 招生工作处负责经费的方案制定和预算申报并监督执行,二级学院负责经费的管理与使用,人事处负责奖励经费的审核,财务处负责经费的会计核算。
第六条 本办法由招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2024年春季学期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