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东方学院预算管理办法
(东方校发〔2025〕147号)
为规范财务管理,合理使用教育事业经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黑龙江东方学院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制定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指导思想是遵照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发展规划,实行有效预算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稳定、持续发展。
第一章预算编制原则
第一条预算编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预算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体现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2.稳妥性原则。预算要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依据收入增长的可能性,考虑学校发展需要,避免赤字隐患。
3.重点性原则。预算要厉行节约,合理安排资金,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在确保基本人员和正常运行开支的前提下,合理安排事业发展支出。
4.一致性原则。会计核算严格按照预算项目列支,预算与决算保持一致性。
5.真实完整性原则。预算项目要客观、真实、全面、完整。
第二章预算编制内容
第二条《学校财务预算》指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根据收入情况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预算编制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三条收入预算包括:
事业收入,即学费、住宿费和其他教学事业收入。
科研收入,即开展科学研究、协作,转让科技成果,科技咨询等项目取得的收入。
经营收入,即学校开展非独立核算,教育事业之外的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其他收入,包括学校的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及其他零星收入等。
第四条支出预算包括:
基本支出指学校保障完成事业发展的日常管理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服务性支出、个人家庭补助、资本性支出等。
项目支出指学校为完成特定任务的支出,按指定的用途和对象设立专项。
科研支出指学校为支持教师的教学科研活动,设立科研项目的经费支出。
基本建设支出指学校自筹资金安排的基建项目支出。
第三章预算管理职责
第五条《学校财务预算》实行校长办公会审议草案,理事会审核、批准定案制。理事会是学校预算的决策机构,负责审核、批准《学校财务预算》的执行及调整方案及财务决算报告。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财务预算》执行的领导机构;校长是行政一把手,代表校长办公会领导和执行审定的《学校财务预算》。
第六条校长预算管理职责
1.负责组织召开校长办公会,研究、审议《学校财务预算》草案;负责将审议的《学校财务预算》报学校理事会审核后执行。
2.负责对列入《学校财务预算》的,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分管财务校领导汇报后,由校长审批。
第七条分管财务校领导预算管理职责
1.负责组织编制和严格执行《学校财务预算》;负责组织编制和审议预算调整方案;审核草案后报校长审议。
2.负责审批列入《学校财务预算》未改变支出范围,金额在20万元-50万元(含20万元)的,经分管校业务领导审批的支出项目。
第八条分管业务校领导预算管理职责
1.分管业务校领导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资金使用负责,在符合国家、学校方针政策的基础上,安排、审批管辖权限范围内的预算资金。
2.负责审批列入《学校财务预算》未改变支出范围,金额在1万元-5万元(含1万元)的支出;负责审批列入《学校财务预算》通过归口管理下达的,分管工作范围内的1万元-5万元(含1万元)项目支出以及审批将预算项目下达到职能部门的归口管理细分方案;负责审议、论证分管工作范围内未列入《学校财务预算》项目的调整和增加方案。
第九条财务处是学校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财务处长负责复审列入《学校财务预算》未改变预算支出范围,金额在5万元—20万元(含5万元)的,经分管业务校领导审批的支出项目。
2.财务处具体执行工作:
(1)根据各单位报送的预算,经审核并编制《学校财务预算》草案。
(2)根据预算草案,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核,并向校长报告。
(3)根据理事会和校长办公会的决议,组织各责任单位执行预算方案;会同有关单位提报预算调整方案,包括预算项目和金额调整、追加项目的调整。
(4)监督学校各项预算的执行,监督各责任单位管好、用好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定期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强化预算执行的约束力。
(5)注重绩效评价结果,及时反馈预算决策机构及执行部门,将其作为追责、下期预算安排的考虑因素。
(6)年终全面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准确及时地编报年终决算。
第十条各院、直属单位、各部门(以下简称“单位”)是学校预算编制的主体,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根据学校编制《学校财务预算》的要求,编制本单位预算,报财务处备案。
2.负责按照学校批准的《学校财务预算》执行;负责审批本单位列入《学校财务预算》未改变支出范围的1万元以下的项目支出;负责审议本单位预算调整方案,报分管业务校领导审议。
3.对本单位资金支出情况负责。负责监督本单位预算经费开支的合理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及预算完成情况。
第十一条学校预算经费相关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的预算管理职责
1.负责管理本部门归口管理的,属于全校范围使用的预算项目。
2.负责根据各单位报送的预算,提请论证并编制预算经费分配方案;负责审批按管理职能归口管理的预算项目,包括未分割下达和分割下达各单位的预算项目,并监督预算完成情况。
3.审批范围和金额按照第八条和第十条执行。
第四章预算编制程序
第十二条学校财务预算实行部门预算制。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本年工作计划和总体财务状况,分析和参照各部门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需求增减因素而编制。
第十三条学校财务预算方案,按照“二上二下”的程序编制。
1.一上,每年年末各单位根据学校要求,按照初步确定的定额标准和年度支出需要,提出本单位的预算方案,跨年度使用的专项资金应按进度分年度提出当年计划,报送财务处。
2.一下,财务处根据各单位上年预算执行情况、报送预算方案以及增减变动因素,审核汇总,编制年度预算建议方案。经校长和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核、修改、调整,同时根据学校经费情况、发展需要,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形成草案。将预算指标下达各单位。
3.二上,各单位根据“一下”下达的预算草案,调整本单位预算项目计划方案,再次报送财务处。
4.二下,财务处将“二上”修改、调整后的《学校财务预算》汇总草案,报请学校校长办公会和理事会审议通过,形成正式《学校财务预算》。财务处向各单位下达正式年度预算指标。
第五章预算执行和调整
第十四条预算执行
1.《学校财务预算》方案一经批准,原则上不予调整。财务处按预算数额,计入会计核算报销系统,各单位可以适时查询经费指标支出明细。在预算执行中,既要积极组织收入,确保各项收入及时足额入账,又要合理安排支出,实现年度预算收支平衡。
2.预算归口管理分配到所属部门,经各分管校领导审核,应在预算审定执行前,将预算分配明细下达各单位,报送财务处核定、监督执行。
3.学校预算项目和基建项目支出实行部门管理、归口管理责任制。科研项目实行科研处监管和科研课题负责人管理责任制。
4.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学校财务预算》下达的经费指标安排支出,会计报销严格执行《黑龙江东方学院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和《黑龙江东方学院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第十五条预算调整
为保证学校预算的良好执行,维护预算的严肃性,预算原则上不予调整。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必须出具论证报告,详细说明调整原因。经分管校领导审议,由财务处报请校长审批,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在年度中期统一调整。对未纳入预算管理的特殊重大项目支出或对外投资,需经学校理事会审议通过。
1.预算调整按程序、权限实施。相关部门经分管校领导审定,提出申请,填写《预算追加、调整申请表》,报送财务处,由财务处汇总,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校长及校长办公会审议。
2.申请的经费涉及归口管理部门,应先报送归口管理部门,由其牵头组织论证通过后,统一向财务部门申请预算调整安排。
预算项目经费不足,本部门需要调整,必须履行预算调整手续后,方可列支。
3.因业务转移关系发生部门间经费划转调整,需当事双方办理确认手续。
第六章预算控制
第十六条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财务管理规定,杜绝私立小钱库。各项收入一律纳入财务管理,严禁坐收坐支,以维护学校良好的财务秩序。
第十七条严格执行学校的相关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严防采购漏洞。预算经费支出的基建、零星土建、修缮、设备购置、软件、实验材料、图书资料、公务低耗等,需由管理部门按学校的标准、额度和范围执行。
第十八条各部门行政负责人为部门预算管理责任人,对本单位预算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九条校长、分管财务校领导、分管业务的学校领导、各单位负责人,必须按职责权限,履行预算管理和监督职责。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