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东方学院公务卡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者:闫雪发布时间:2023-06-21浏览次数:13

黑龙江东方学院公务卡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东方校发〔2023〕3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规范公务支出,提高资金安全和支付透明度,根据《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关于严格执行公务卡结算制度的通知》(黑财库〔2014〕9号)、《关于实施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财库〔2011〕160号)等文件精神,比照《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范围的支出,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务卡是指学校教职工通过单位以个人名义,统一向发卡银行申请开立、持有的,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有银联标识的信用卡,即银行贷记卡。

第三条我校的公务卡为中国银行长城企业公务卡,以下简称“公务卡”,发卡行为中国银行平房支行。

第四条与公务卡相关信息维护、财务报销、划款等业务,由财务处办理。

第五条公务卡的透支免息期为26—55天,记账日为每月8日,还款日为每月28日。

 

第二章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六条公务卡申办基本程序。新增人员统一入职,财务处定期组织新增人员集中办理;零星入职人员持人事处入职证明,财务处确认手续、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到指定银行办理开卡;公务卡遗失或损毁,本人自行到发卡行挂失或补办;离校或退休,应及时办理注销,经财务处确认,通知发卡行冻结。

第七条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并对公务卡的使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条持卡人应规范使用公务卡,规范办理公务支出结算手续,及时办理报销。各单位负责人应高度重视公务卡支出的审批。

第九条公务卡的额度。我校七级职员和中级职称及以下职工信用额度为2万元,六级职员和副高职称及以上职工信用额度为5万元。持卡人的公务卡与本人在中国银行的其他信用卡共享同一额度。

第十条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业务结算。公务支出发生后,持卡人需在到期还款日前5个工作日,到财务处成功办理报销手续。如因个人原因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或未报销成功,持卡人最迟需在还款日先行还款,以免影响个人信用,否则学校不承担一切责任。

如:还款日为每月28日,星期二,则您需在当月21日之前报销成功。

第十一条持卡人对公务支出交易有异议,可向发卡行提出交易查询;对支出报销有异议,可向财务处提出报销查询。

 

第三章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十二条我校参照《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关于严格执行公务卡结算制度的通知》(黑财库〔2014〕9号)规定,设置公务卡结算范围,具体使用项目见附件目录。凡学校结算范围内的公务支出,职工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或转账方式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

第十三条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一)不具备刷卡条件或单笔消费金额在3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二)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补助支出。

(三)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出租车费用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

的零星支出。

(四)除上述情况外,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公务支出。

第十四条同一持卡人公务支出,单笔业务原则上应在本人的信用额度内消费。

第十五条使用公务卡结算,在本人公务卡信用额度内消费,需取得公务卡消费凭证银行支付流水或消费小票或支付截图等佐证单据

 

第四章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

 

第十六条使用公务卡结算,需执行学校现行财务管理暂行规定、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第十七条 持卡人因公务活动报销公务卡支出时,需提供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凭证(银行支付流水或消费小票或支付截图等佐证单据及相对应的正规原始发票和网购截图。

第十八条公务卡原则上用于公务消费,如果持卡人同时进行公务和个人消费,需将公务消费与个人消费区分开,分别刷卡支付,并分别打印消费交易凭条和报销发票。财务处只对公务消费部分审核报销。在办理报销时,需提供本人公务卡信息。

第十九条 《黑龙江东方学院公务卡结算目录》以外的对公转账和校内转账结算业务,仍采取对公转账结算。

第二十条报销事项特别说明:

(一)因工作原因出差时间较长,影响公务卡及时报销,请您在还款日前先行还款。待持卡人回单位,再办理报销手续。以免影响个人信用。

(二)遇假期或财务年末结账期,影响公务卡及时报销,建议您在还款日先行还款,待报销工作恢复正常再办理报销手续。以免影响个人信用。

(三)因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或现金退回,持卡人应及时办理退款手续。

其他原因未及时报销,请您在还款日前先行还款。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负责人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应对本部门、单位公务卡持卡人的公务消费行为严格管理和审核,杜绝超范围、超标准支出。确保公务支出报销通道畅通。

第二十二条下列情形产生费用不予报销。

(一)报销时提供的报销凭证(发票)与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不符的。

(二)在公务卡使用范围之内,无正当理由未使用公务卡消费的

(三)持卡人公务卡透支提取现金产生的手续费等。

(四)持卡人未能在公务卡免息期内还款,所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等。

(五)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所形成的支出和损失。

(六)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或超出标准的消费。

第二十三条学校实施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原则上不再办理现金支付和现金借款业务。

 

第五章管理职责

 

第二十四条财务处对公务卡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与学校公务卡发卡行沟通,办理公务卡服务手续。

(二)组织学校职工统一办理公务卡,做好新增、调离、退休人员的公务卡

管理工作。

为学校持卡人办理通过公务卡进行公务消费的财务报销手续。

(四)做好公务卡相关解释、监督工作。

(五)严禁将非本校人员纳入公务卡管理范围。

第二十五条持卡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规定申请办理公务卡,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等原因引起的公务卡相关费用。

(二)持卡人个人资料变化,应及时向发卡行申请变更。如公务卡遗失、被盗或者被他人占有,持卡人应及时致电发卡行客户服务热线办理挂失,挂失后可向发卡行申请补办新卡,如未及时挂失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三)对本规定结算范围内的公务支出,原则上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和报销,并执行学校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管理办法。

(四)持卡人在未办理报销手续或报销未成功之前,无论是公务消费还是个人消费均属个人行为,个人承担由此导致的经济、法律等全部责任。

(五)因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学校,应及时清理公务卡欠款,停止使用。

(六)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及时归还公务卡银行欠款。除在规定还款期内报销还款外,也可通过网点还款、自动终端还款、手机银行还款等多种方式还款。对恶意透支、拖欠还款等所产生的后果,由持卡人自行负责,学校不承担由此引发的任何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规定执行,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制度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