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东方学院债务管理暂行规定
(东方校发〔2025〕139号)
第一条债务举借
1.资金来源:学校明确债务范围和责任,债务资金来源包括商业贷款、政策性贷款等多种类型,不得向学生或学生家长筹集资金或向社会公开募集。
2.举债责任主体:学校是举债责任主体,校长是第一责任人,进行总体监管。
3.借贷程序:学校向外借贷需经过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经理事会决策,且资金应统一进入学校账户,纳入监管范围。
第二条债务使用
1.用途限制:所借资金主要用于扩大办学规模、改善办学条件、保障教职工权益和资助学生等,不得用于其他经营性活动或非法活动。
2.财务管理:债务资金应纳入学校统一核算,不得隐瞒或体外循环。
第三条债务偿还
1.偿债责任:学校债务由学校收入扣除正常运转资金后的部分偿还,若无法偿还,由举办者及法人负责。学校资产处置收入优先用于偿还债务,如果存量债务高,则学校收入在保障正常秩序前提下优先偿债。
2.风险控制:学校需建立财务风险预警机制,防范债务风险。若出现影响正常运转的财务风险,应及时向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条债务管理、监督
1.债务备案:学校的融资性负债应向业务主管部门备案,确保债务安全、可靠、透明。
2.合法举债:学校的债务需有合法依据和凭证,包括借款合同、银行转账单等,并在财务报表中体现。
3.内部审计: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确保财务状况透明。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如实反映债务情况,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4.外部监督:业务主管部门对学校财务状况进行监管,对负债风险进行监控。学校需配合检查和监督,促进学校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终止与清算
1.终止条件:学校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2.清算顺序:清算时,应优先清偿学费、教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剩余财产按法律规定处理。
此规定旨在规范我校作为民办高校的债务备案及管理,防范财务风险,保障学校的正常运转和师生权益。
第六条此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