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东方学院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闫雪发布时间:2025-08-12浏览次数:14

黑龙江东方学院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东方校发〔2025〕13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专项资金是指由财政或其他业务主管部门、机构下拨的,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特定事业发展目标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主要包括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实验室建设、科研平台建设、人才培养、学生资助等。

第二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应遵循“专款专用、科学规范、绩效优先、全程监督”等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专项资金领导小组:负责专项资金的统一领导,研究决定专项资金的预算、决算、绩效考核等重大事项。

第四条财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和日常核算等,配合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做好财务监督。

第五条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和使用,包括项目申报、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绩效评价、上级报审等。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六条预算资金归集:根据《黑龙江东方学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黑龙江东方学院会计核算管理暂行办法》,专项资金拨入学校后,统一归入学校的总收入;纳入学校总预算统一管理;由学校根据业务范围确定管理部门后,按照学校经费审批权限统一办理

第七条预算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应严格上级下拨资金的用途明确使用方向。根据项目目标和任务科学编制预算。

第八条预算调整: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用途,需经上级批准,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九条专款专用: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十条设备采购:使用专项资金购置固定资产时,应按本专项资金要求采购,如需执行政府采购,及时按规定办理,并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禁止用途: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罚款、奖金、赞助、对外投资、偿还债务等。

 

第五章绩效管理

 

第十二条绩效目标:项目申报时需明确绩效目标,严格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进行相关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绩效完成情况影响日后资金的拨入。

第十三条绩效评价:学校应对专项资金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和绩效评价,对执行不力的项目核减或暂停后续预算安排。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内部监督:学校财务处、检查审计处应定期或不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管理部门抓紧落实,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

第十五条外部监督: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需接受财政等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结余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项目执行期满,严格按照上级对资金使用时限和额度的要求,结余资金由学校收回统筹使用,或按照上级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八章附则

 

第十七条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本办法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