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加强出国(境)人员经费开支管理,简化核算手续,保证学院对外合作交流工作的有效顺利开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1.本办法只适用于我院短期派出出国(境)人员。
2.学院因公出国(境)人员经费管理总原则:交通、住宿实报实销;公杂费(包括伙食费、市内交通、通讯、小费等)实行地区差别化管理,补助天数按抵达目的地和我国境内之日计算。
各地区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表
序号 | 区域 | 公杂费标准(单位人民币:元/人、天) |
01 | 欧美 | 500 |
02 | 东亚、港澳台 | 450 |
03 | 澳洲 | 400 |
04 | 俄罗斯、东南亚 | 350 |
3.因业务培训(进修)访学等原因赴国(境)外开展学习(术)活动的补贴标准:
序号 | 区域 | 生活补助标准(单位人民币:元/人、月) | 住宿补助标准(单位 人民币:元/人、月) |
01 | 欧美发达国家 | 4500 | 3000 |
02 | 欧美发展中国家、亚洲、港澳台 | 3000 | 2000 |
合作学校(机构)费用中已包括住宿费用的则不再补助住宿费用;已包含餐费的则不再补助生活费用。
4.出国(境)人员要选择经济合理的交通路线,乘坐飞机、轮船、火车时尽可能选择经济型舱位、席位和座位,以控制经济成本。
5.出国(境)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各种报销凭证必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校主管领导签字。
6.本管理办法从下发日期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