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资料-《黑龙江东方学院勤政廉政守则》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9-12-24浏览次数:136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全面提高党政干部素质,推进学院的改革与发展,特制定《黑龙江东方学院党政干部勤政廉政守则》。

一、要爱岗敬业。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热爱民办教育,热爱东方学院,热爱青年学生,全心全意为教学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

二、要刻苦学习。努力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学习国内外先进教育经验。要努力成为熟悉本门业务的专家和行家里手。

三、要勤奋工作。树立主人翁思想,增强笃实意识、竞争意识和创新意识,发扬开拓进取、团结奉献精神,克服“打工”思想和临时观念。精神要振奋,工作要落实,管理要严格,作风要精细,高标准、高效率、创造性地完成本职工作和岗位目标。

四、要恪守职业道德。遵守纪律,严格执行学校规章制度,秉公办事;尊师爱生,热心服务;求真务实,诚实守信;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团结协作,顾全大局;言传身教,为人师表,做青年学生的表率。

五、要保持勤俭作风。永远保持艰苦奋斗的精神和勤俭节约的作风,节约每一张纸、每一滴水、每一度电,反对讲排场,铺张浪费。

六、要清正廉洁,自觉做到“八不准”。要带头讲党性、重品行 ,密切联系群众,诚恳接受群众监督。要坚决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和“潜规则”的侵蚀,廉洁自律、廉洁从政,“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自觉做到“八不准”:

1.不准以权谋私。不准借职务之便在人事调配、职称评定、干部聘用、招生、考试、成绩评定、毕业论文答辩、学生奖惩、奖助学金评定、学生入党、学生干部选拔、落实学生就业等工作中以权谋私,收受钱物。 

2.不准收受回扣。不准在基建、修缮、装饰、绿化、实验室建设等工程招标和设备、物资、图书、教材采购以及印刷书报材料等工作中,违反学院有关规定,暗箱操作;不准收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为部门和个人谋取私利。

3.不准设立“小金库”。不准擅自利用学院资源、设备为部门、个人搞创收,不准以单位和个人的名义设立“小金库”。不准挪用、非因公借用公款,不准公款私存。不准以任何名义截留、冒领学生的实习、实践费用。经过批准的收费,必须如数上缴学院财务统一管理,不准坐支、截留。

4.不准弄虚作假。不准好大喜功,谎报成绩,骗取荣誉;不准在科研和学术活动中抄袭、剽窃;不准虚报冒领课时费、加班费和各种补贴。

5.不准受礼、送礼。不准以任何名义和形式接受或赠送礼金、贵重礼品。在公务活动中不便拒绝而接受的价值200元以上的礼品,必须上缴学院纪检监察部门。不准收取学生和家长的任何钱物。全院教职工不准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学院干部送钱送物。  

6.不准借机敛财。不准借婚丧嫁娶、患病、乔迁、子女升学、过生日为由敛财。院级领导更要严以律己,以身作则。操办婚丧嫁娶适宜从简,严禁滥发请柬。

7.不准挥霍公款。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任何宴请。不准在公务活动中超标准接待;不准借出差“顺道”以各种名义用公款旅游;不准贪图安逸、追求享乐;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的娱乐和出入低俗场所。

8.不准当面一套,背后一套。遵守政治纪律,不准对上级的决策或部署当面表示拥护赞同,背后却我行我素;不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不说假话,不弄虚作假;不做表面文章,不说大话、空话,不搞名堂,不搞花架子。 

各级党政干部必须严格遵守本守则。如有违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00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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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24《黑龙江东方学院勤政廉政守则》.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