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黑龙江东方学院关于生活困难的教职工党员慰问补助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8-12-20浏览次数:19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和帮扶机制,更好地体现学院 “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不断增强各级党组织的凝聚力、创造力和战斗力,依据《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有关党费使用的要求,结合黑龙江东方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活困难党员慰问补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1.坚持实事求是原则;

2.坚持公开、透明原则;

3.坚持统筹兼顾、量入为出原则;

4.坚持定期慰问与临时补助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慰问补助范围和形式

第三条  慰问补助范围:党的组织关系在黑龙江东方学院党委的教职工中生活困难的党员。

第四条  慰问补助方式:定期慰问和临时补助两种形式。

1.定期慰问是在每年春节前和“七一”前慰问教职工中生活困难的党员。

2.临时补助是对因病、因灾或突发事件等意外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党员,给予的一次性生活补助。

临时补助既可以在定期慰问中进行,也可以根据困难党员的具体情况适时进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党员,不在慰问补助之列:

1.无正当理由,不能正常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缴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的;

2.有违法行为、违纪、违规行为或受纪律处分且在影响期范围内的。

第三章 慰问补助的申报程序和标准

第六条  慰问补助的申报程序。

1.由基层党组织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本人的基本情况、家庭状况以及申请补助的事由。

2.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进行审核上报。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及时进行了解核实,做到“四个清楚”:家庭情况清楚、经济来源清楚、生活水平清楚、突发事件清楚。在核实困难情况后,将材料报送至党委组织部。

3.对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上报的困难党员情况,由学院党委会决定是否进行补助和确定补助标准。

4.对因突发情况需要及时进行补助的困难党员,由党委组织部经请示党委书记后,可先行补助,适时在学院党委会上进行情况说明。

第七条  慰问补助标准。慰问补助标准原则上按以下规定执行,也可根据具体情况作适当调整。定期慰问和临时补助的标准原则上为每人每次500元至2000元。视困难情况,在此范围内区别发放。

第八条  慰问和补助生活困难党员的资金由学院党费中支出。

第九条  资料归档。黑龙江东方学院党委组织部负责将定期慰问和临时补助的名单及相关资料进行登记归档,以备核查。

 

资料下载:

20181220黑龙江东方学院关于生活困难的教职工党员慰问补助管理办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