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校与平房区人民法院签订合作共建协议

发布者:高月发布部门:黑龙江东方学院发布时间:2024-06-08浏览次数:189

6月6日,我校与平房区人民法院在主楼A835会议室举行了合作共建签约仪式。校长徐梅,副校长韩玉平、程延江,平房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孙强、党组副书记副院长邱柯书,我校人文学院相关负责同志、平房区人民法院政治部、综合办公室相关同志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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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合作共建协议的签订,标志着双方在法治宣传教育、法律培训、法律交流与服务、课题研究、法学社会实践以及法学专业实习等多个领域将展开全面而深入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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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梅在签约仪式上表示,非常高兴能与平房区人民法院达成合作。此次合作将为学生提供更多实践机会,提升学生的法律素养和实践能力。黑龙江东方学院举办者变更,学校在法律意义上实现了“公有民办”的办学属性,我们属地平房、服务平房,愿意为平房区人民法院提供学校的资源和平台,达到“共赢”的目的。
孙强提及自己与东方学院的渊源,也表达了对这次合作的期待,期待与黑龙江东方学院紧密合作,将全力支持学校的法学教育工作,为学生提供更多实习实践机会,共同培养更多具备法律素养和实践能力的人才,为社会的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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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合作协议的签订,有助于提升黑龙江东方学院法学教育的质量和水平,进一步加强学校与地方法院的紧密联系,共同推动法治社会的进步,意味着黑龙江东方学院与平房区人民法院在法学教育和实践方面的合作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双方将共同探索更多有益于学生成长和法律事业发展的合作方式。(人文学院   供稿)